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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. 反科举舞弊案(一)(3 / 3)

用空白纸弥封后,加盖骑缝章。此所谓“糊名”。

为防止考生在试卷上留下记号,或是阅卷官认出熟悉考生的笔迹而出现舞弊行为,由专门的誊录人员将弥封后的试卷如实地重抄一遍。此所谓“易书”。

一般担任誊录工作的人员都为临时抽调,其次,誊录手不得携带墨笔入场。誊录试卷时,统一使用朱砂红笔,所用的纸张数、墨水颜色均要一致。

考生原始试卷是用黑墨书写,称为“墨卷”;而誊录后的卷子,是用红笔写就,故称为“朱卷”。

誊写校对完毕后,还要进行“对读”,即将真卷与誊录卷送交对读官核对,核对无误后,由对读官在试卷上盖章。为保证对读质量,对读官一般都抽调成绩较好的生员来担任。

完成以上步骤后才到阅卷。首先试卷先分送给各阅卷人员进行评阅。试卷分送,需在主考与同考的监督下分配。

阅卷人员将初阅中意的卷子推荐给同考,此类试卷叫“荐卷”。同考若中意,便会在卷上批一个“取”字。批了“取”字的卷子会被送给主考,若主考也中意,则会在试卷上批一个“中”字。

每份朱卷上至少要有6个各环节负责人的签印。但,就算这样还是出了问题。

我看着送来的考卷,内容一般,答法粗略,竟也能经过层层审核送至此。

流程中还是有人作弊。

我将这份考卷拿给柳尚书,他面色一沉:“此等粗略之物实在不足以到达此处!”他扣下此人试卷,连同阅卷官、对读官、弥封官和誊录手等一同扣下。

我和他调阅同考未“取”的荐卷进行复核,检查未考中的“落卷”,将更好的卷子批“中”。

所有人员皆在放榜后才能出考试院。

放榜当日,柳尚书告知各位考生:“此次会试采取‘糊名易书’制,即加封各位考生的个人信息,让人重新誊抄,再进行阅卷,且允许落榜生查卷。若是有对中榜者产生疑虑者,也可到考试院进行申诉。时间为七日内。”

放榜后,我和柳尚书将此次考试情况上报。陛下要求立刻开堂审理。

我提出自己的观点:“臣认为可等七日过后再进行审理。一来让考生在此期间进行查卷,二来则是此次陛下制定的考试制度与以往截然不同,其中定有花了大量银两贿赂考官的考生。这些人未中,也许会到考试院要说法,倒时再一同审理。”

柳尚书也同意我的提议:“老臣认为赵侍郎所说极是。七日足以将其一网打尽,甚至能够得知以往舞弊者信息。且牢内所关押之人,在这七日内定会因时日过长而担惊受怕,兴许会吐出些信息用以减轻处罚。”

果然,放榜当日就有考生到考试院要求查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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